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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