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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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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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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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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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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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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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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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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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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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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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