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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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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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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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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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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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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 》。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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