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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   ? ,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 :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