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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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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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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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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 :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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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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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 , :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 , :。。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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