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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 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