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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 , 第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 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