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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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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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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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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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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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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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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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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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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