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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 第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 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