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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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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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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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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妨害、蓄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除全市统一》。布置的?重大:活动外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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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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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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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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