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施工《准备
》
:
1《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
1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应急指挥系》统和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集成时》应对外提供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5,. 1.1条—的,。规定
《
13.1】.3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第2!.2节的规定;【
【 2 !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
?
】 3 《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
,
? ? 4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