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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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