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三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四十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