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绿地控制

第一节 城市景观控制

6.1.1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形成城市景观的文化特色、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特征。

6.1.2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和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6.1.3 城市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应编制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景观控制的依据。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进行专项空间景观分析论证。

6.1.4 城市街道两侧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退让要求。两栋建筑山墙无窗户的,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按规划要求连接修建,形成有序的连续界面。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住宅建筑宜做封闭式阳台。

6.1.5 住宅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70米;
    (三)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展开面宽按建筑连续展开界面计算其面宽建筑高度执行。
  
6.1.6 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围墙应为透空型,高度不应超过2.2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

6.1.7 城市雕塑的设计和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建筑雕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6.1.8 城市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允许设置区域和限制、禁止设置区域,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分类布局原则、设置形式、技术路线以及景观、安全等要求。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9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6.1.10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