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六节 城市消防、人防及抗震防灾

5.6.1 消防站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消防站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区域边缘为原则;
    (二) 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地段;
    (三) 消防站临近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单位的地区时,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不宜小于200米。

5.6.2 城市消防通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二) 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三)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条件受限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5.6.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碣行人通行。

5.6.4 城市人防建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当符合现行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5.6.5 城市应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根据地震断裂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避让范围,并预留不少于300米的隔离防护带。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5.6.6 根据城市规划及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避难疏散场所的分级和抗震设防要求。避难疏散场所不应选址在不适宜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宜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避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5.6.7 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生命线工程项目不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山地城市应重点防治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