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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告督促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第四十六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