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接式碳钢连接管材及管件CJ/T433-2013 建标库

8.2  出厂检验

8.2.1  钢管应按批次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号、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热处理工艺(如适用)、同一表面防腐方式的钢管组成。每批钢管的数量规定为:公称尺寸不大于32mm的为500根;公称尺寸不小于40mm的为300根,不足根数的,可视为同一批组。

8.2.2  钢管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要求。

8.2.3  管件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0的要求。

8.2.4  判定规则

    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定出厂检验合格。材料检验不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若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加倍取样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