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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第九条 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