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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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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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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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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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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 :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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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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