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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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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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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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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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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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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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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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