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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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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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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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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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