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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