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管道布置
3.3.1 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应根据工厂地形、厂区总平面图、装置(单元)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冻土深度、工程地质情况和管道材质确定。
3.3.2 生产和生活给水管网布置应满足供水安全、经济合理等要求,可采用枝状给水管网、环状给水管网或两者结合的形式;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3 厂区内生产、生活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量及排水量较大的装置(单元)布置。
3.3.4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宜埋地敷设;输送易沉积介质、有毒害介质以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当不能避免埋地时,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沟敷设。
3.3.5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或两侧人行道下和绿化带下;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干管不应纵向敷设于车行道下和工艺管廊下。
3.3.6 消防给水管道及雨水管道宜靠近道路布置。
3.3.7 室外埋地给水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管道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宜符合表3.3.7-1和表3.3.7-2的规定。
表3.3.7-1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物的最小净距(m)
表3.3.7-2 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物的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d表示管道的公称直径,水平净距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的净距;
2 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后,表中的间距可减小。
3.3.8 埋地管道接口法兰、卡箍及紧固件应安装在检查井或管沟内,当直埋在土壤中时应做防腐处理。
3.3.9 生活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敷设时,生活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在交叉处3m范围内不得有管道接头。当生活给水管道布置在下面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3.3.10 重力流管道由缓坡变为陡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减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相应介质的最小管径。
3.3.1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管材性能、外部荷载、冰冻情况和土壤性质、抗浮要求确定。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下的金属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非金属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 8m。
2 非机动车道下金属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5m,非金属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 6m。
3 循环水管道可不受冻土深度影响,但对于管径较小和间断使用循环冷却水可能产生冻结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4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顶距土壤冰冻线不应小于0.15m。
5 管径小于500mm的其他给水管道,管顶不宜高于土壤冰冻线;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其管底可敷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0.5倍的管径处。
6 生活污水、生产污水等重力流管道的干管、支干管管内底可敷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处。
7 雨水管道敷设于冰冻线以上时,应有防止土壤冻胀破坏管道及接口的措施。
8 管道穿越厂区铁路时,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2m,并应符合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
9 管道穿越绿化带时,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管道的冰冻要求。
3.3.12 埋地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布置在堆放重物的地面之下。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特殊情况下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构)筑物柱基础;不应穿越建(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波纹管、橡胶短管和补偿器等补偿设施。
3.3.14 管道穿过建(构)筑物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孔洞,孔洞高度应保证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且不宜小于0.15m。
3.3.15 室外明设的塑料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3.16 架空布置的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量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管内水温的变化和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计算确定。
3.3.17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宜穿越防火墙和防爆墙,且不宜布置在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3.3.18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变配电室、控制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穿过;不宜从天平室、色谱室等房间内穿过;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场所或设备上面。
3.3.19 室内架空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或贵重物品仓库内;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的上方。
3.3.20 给水排水管道在穿越屋面或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给水排水管道在穿越下列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
2 水池池壁。
3 钢筋混凝土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