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3-2013 建标库

3  管道系统和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给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装置(单元)对水质、水压及水温的要求确定。

3.1.2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按水质分类,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去向确定。不同化工装置排出不同性质的污水,应按便于输送和处理的原则,设单独或合并污水管道系统。下列污水宜设单独污水管道系统:

    1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发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和生物毒性物质,需进行针对性处理的污水;

    3  含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污水。

3.1.3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上严禁接出非消防用水管道。

3.1.4  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设置。

3.1.5  循环冷却水管道不宜与其他生产给水管道连接。

3.1.6  回用水系统应采用独立的供水管道。

3.1.7  工厂生活排水宜采用独立的排水管道系统。

3.1.8  生产装置、罐区等污染区域的事故消防排水管道可与生产污水管道、雨水管(渠)结合设置或独立设置,但不应穿过防爆区;当不能避免穿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1.9  装置(单元)给水排水管道的进、出口的数量和管道方位,应根据装置(单元)内的管道布置和全厂给水排水管道的布置确定。

3.1.10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3.1.11  消防给水管道及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12  重力流排水管道的出水口受水体洪水或潮水水位顶托时,应设置防倒灌设施。

3.1.13  厂区排水管道系统应设置防止事故消防废水流入厂外环境的应急设施。

3.1.14  压力输送管道宜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当产生的水锤危及管道安全时,应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