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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 第《八条 ?区、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 !。 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 ?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 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由?区、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 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    《(五)?搬迁期限; 【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违约责任; 】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 ,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 》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