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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 ,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  :  ?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    《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 :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 ,。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  : ,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