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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 : :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    —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 ?。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  ?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