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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 : ,。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 ,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