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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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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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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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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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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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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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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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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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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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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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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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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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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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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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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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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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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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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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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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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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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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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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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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