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
: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
】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