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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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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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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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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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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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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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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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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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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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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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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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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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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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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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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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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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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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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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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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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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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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