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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向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和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一)拆迁—申请书; 【 ,  : (二)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   》 ?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四)】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 第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自领取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员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失效 【 : 第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  (—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大中专》毕业生回籍、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需执行的除【外; 》 ,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房屋》。等批准手续; 【。 :    【(,四)企业登记手续】。 :    【。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二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和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监】管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监—管,专用帐户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监《督用作?拆迁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 , 市《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 市城—建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报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   》 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楼:层,及交付?使,用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当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 , , : 第十八条 】拆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的》意见: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内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答?复 《    【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人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九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权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授权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存入档《案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迁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