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环境管理和监测
17.3.1 地热电站应设置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17.3.2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应按《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的相关规定执行。
17.3.3 企业自备地热电站,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不另设分站。
17.3.4 地热电站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监测项目应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17.3.5 应对凝汽器抽气器排气、冷却塔(湿冷)蒸发的蒸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