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污染防治
17.2.1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2 地热电站凝汽器抽气器排放的不凝气体和冷却塔散发出的气体中的有害物质,当超过排放标准时,应根据超标的组分及浓度,选择合理的措施治理后,达标排放。
17.2.2 废水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应做节约用水设计,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采取合理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处理达标废水应回收重复利用,多余部分外排;
2 地热电站对外排放的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排出的地热尾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3 为防治地表环境的污染,以及科学利用地热、延长热田开采寿命、循环利用复合资源,地热尾水应进行回灌,回灌水水质应尽量避免受系统内外污染,除温度外应保持或接近地热水水源水质;
4 发电后的地热蒸汽冷凝为水后,宜进行回灌,当排放至地表时,必须达到相应受纳水体要求的排放控制标准;
5 地热电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宜回收利用,如果排放至地表,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控制标准。
6 在地热蒸汽冷凝水不能回灌时,宜创造综合利用条件。
17.2.3 噪声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2 地热流体放喷、汽轮机发电有关设备及冷却塔等地热电站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3 为控制地热流体放喷产生的噪声,应设置消声器;
4 应对地热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地热电站噪声影响。
17.2.4 地热电站的废弃泥渣堆放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