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5.1 一般规定
15.1.1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90d的地区应为集中采暖地区。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
15.1.2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60d,且少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15.1.3 位于采暖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和某些辅助建筑物,宜设计集中采暖。
15.1.4 室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在设计冬季通风时,需补偿局部排风的热风系统,室外进风温度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
15.1.5 全厂应采用地热水作采暖热媒,应设置热交换器,热交换器采用耐腐材质,加热介质侧应设置防垢设施。
15.1.6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15.1.6所列温度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15.1.6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表15.1.6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注:1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升可加大1℃~2℃;
2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为工作地点。
15.1.7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及国家其他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设施,并与消防系统连锁。
15.1.8 输送、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15.1.9 有地热液体产生有害气体排逸的房间,应设置排除措施。
15.1.10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考虑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