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站址总体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根据电站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站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规划,按规划容量,以近期为主,对电站站区、地热井、热力管道、地热尾水回灌及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进行统筹规划。
5.1.2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站区用地、站外热力管道用地、施工用地、站外道路用地等应进行节约用地优化。站区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分期征用。
5.1.3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地热田近远期开发规划,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近期优先的原则进行。
5.1.4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宜包括地热发电后地热尾水的回灌和综合利用规划。地热尾水进行回灌,应根据地热田的勘探结论对回灌井数量和位置进行规划。
5.1.5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工艺要求规划地热汽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及回灌水池的位置。
5.1.6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对站外热力管网的路径进行统一规划,符合管线短捷及节约用地原则。
5.1.7 地热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同步规划地热生产井及回灌井等站外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无特殊情况热力管道沿线可不设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