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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   ? (四?)单:位章程; —    (五)【注,册资金数额; 】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 第十二条 【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 第十七条 —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 第十《八条 ?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