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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  : ,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 (五)注册—资金数额; 【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三?条 :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 —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第十七条 】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 第?十八条 《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