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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     》(,五)注册资》金,数额; 》。   ?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 《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三条 【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