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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五)注册资金数】额;     (!六)业务范围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 ,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 ,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 ?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 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