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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 , ,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五)注册资金数】额;   —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 ,。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 , 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 】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