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
(—四)单位章程;
】
(—五)注?册资金数额》;
【(六)业务范围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
:。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
,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第十四条 】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
,。
第十七条 【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
?第十八条 》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 师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