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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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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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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资估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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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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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
(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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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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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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