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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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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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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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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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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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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收,入的管理应当—。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后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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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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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按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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