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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罚款收—入的管理《。应,当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后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按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