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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