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 : 第二十三条 【 ,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