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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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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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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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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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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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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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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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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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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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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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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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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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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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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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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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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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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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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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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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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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