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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三条 !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