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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 《 第十八条 【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