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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