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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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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条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八 :。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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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条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十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 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
》 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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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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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或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市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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