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等制度。

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