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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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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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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
【
,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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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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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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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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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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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
《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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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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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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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
】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 :
》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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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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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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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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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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