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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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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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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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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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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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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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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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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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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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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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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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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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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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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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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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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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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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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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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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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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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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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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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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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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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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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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