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    ! ?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 ,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 ?  :  :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  【 第二十—一条 ?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 :   》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  】 第二十四条【 :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   《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  : 】。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