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  : —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 ?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 ,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 :。   《。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    !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    ! 《第二十二条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 ,    】。 : 第二十四条 !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    !。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 , ,  ?  》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