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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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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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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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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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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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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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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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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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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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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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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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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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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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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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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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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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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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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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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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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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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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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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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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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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