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    】 :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  》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    — ,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    】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 ,   》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    【 ? ,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    【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 :    —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