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    】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    ! :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拆?除国有保护类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文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保】护; 【   《 (三)其他】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    】 》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维修】和防汛?排险 —    》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政府规划》确需搬?迁的:由政府拨款迁—出并妥善安置 】   》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监督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挂牌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将管理协议抄送给所!在地的?街办、乡《(,。镇)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公布【。。之日起设置保护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    】 》。第,二十四条《。 ,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修缮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 保护类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保,护类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 》 ,    】 ,。 第二十五】条, 对《保护类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申》报修:缮设计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 !   —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需:更名的?。应当依法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征,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