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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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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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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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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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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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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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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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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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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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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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