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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  ?  》 ,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 ,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