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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   》。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 :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  《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