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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 ,   —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 , :   《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    》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  《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