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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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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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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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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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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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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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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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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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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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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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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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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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