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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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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
】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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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损》坏房:屋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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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 (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 ?
】 (四)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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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损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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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 《
—。
(七)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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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 :
《 (九)利用物【。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
【 ,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向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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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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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 ,
!第五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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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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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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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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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
】。
》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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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 《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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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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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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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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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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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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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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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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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
】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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