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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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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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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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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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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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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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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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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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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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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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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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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
(四)建】筑架子工《;
》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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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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