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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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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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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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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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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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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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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 》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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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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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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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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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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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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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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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 【
(一【)建筑电工;
!
(二》)建筑焊工; 【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
《 (四)建筑架子工!;
?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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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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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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