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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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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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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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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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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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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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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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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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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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