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十四条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