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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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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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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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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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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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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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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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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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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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