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四?条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 :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