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
《
第十四条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
第十六【条 :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