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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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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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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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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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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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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
?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
《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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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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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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