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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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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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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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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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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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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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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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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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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九条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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