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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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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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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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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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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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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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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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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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