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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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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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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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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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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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