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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  :。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