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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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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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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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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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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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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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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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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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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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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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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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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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