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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   》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