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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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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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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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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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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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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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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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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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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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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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