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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 》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