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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  :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