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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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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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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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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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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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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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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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