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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    《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