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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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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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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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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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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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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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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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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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