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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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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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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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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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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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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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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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