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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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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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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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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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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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