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建标库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表1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