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