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3);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n——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续表3.6.2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