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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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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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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
?。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
《 : 3 《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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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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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