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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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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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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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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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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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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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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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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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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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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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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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