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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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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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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勘察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
》第十四条 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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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对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应当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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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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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七【条 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下:列行为
!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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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
,
》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 :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劳务分【包单位;
—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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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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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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