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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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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
第七条 下】列,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 】
《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 (四)》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 —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
, 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第》九条 未在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持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 前款【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在其《注册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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