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 ,   —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  ? ,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    —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    —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 ?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 《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   ?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