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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    【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 ? ,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  :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 ,。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 ,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 ?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