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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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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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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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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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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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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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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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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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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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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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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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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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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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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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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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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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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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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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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