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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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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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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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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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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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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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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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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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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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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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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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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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 ,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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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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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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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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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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