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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    (】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以及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   —  ?(三)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  : 当事人拒不改【正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拒不改—。正第(三)项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不配备、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 :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  (四)拒绝!、阻挠?、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现场?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 (五)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 : (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   【  :(,三)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进行建【筑施工时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   (四】)在居民区内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  】  对前》款所列(一)、(四!)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投:入,生产、?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法定时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二?)未按法《定时:限,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  !  》(,三):对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 》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