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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治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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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域、植被和!。景观等按期》修复受破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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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其监测数据经过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确实监!测,有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含排放总【。。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或者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削减已建项目—受控:污染物排放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或者《排放受控《污染物使排污总量达!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性开发—项目(?含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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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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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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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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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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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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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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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中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原—有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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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需要综合竣工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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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 ,在居民区内(包【括居:民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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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拥有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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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设置》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并配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第二十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总承包和!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且《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 第二十二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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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核准的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颁发排【污许可证和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依【。据之一?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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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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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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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放污染物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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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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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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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执法》。。程序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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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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