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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治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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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域、植被和—景观等按期修复受破!坏的环境
第!。九条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其监【测数据?经过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 环境《监测机?构确实监测有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含:排放总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或者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削减已建项目受】控,污染物?排放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或】者排放受控污染【物使排污《总量达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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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性开】发项目?(含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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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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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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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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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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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
?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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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中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原有的《污,染
》 第十六条 凡】。。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需要综合》竣工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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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 ,
? 在居民区内(包】括,居民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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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拥有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设置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并配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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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总承包和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且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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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 第二十》。二,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核准的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颁发排《污,许可证和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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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
: : ,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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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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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放污染物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执法程序【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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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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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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