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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治,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 , : 第八条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域【、植被和景观—等,按期修复受破坏【的环境 【第九条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其》监,测数据经过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确实监测!有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第十条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含排【放总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或者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削—。减,已建:项目受控污》染物排放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或者排—放受控?污染:物使排污总》量达:到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性开发《项目(含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 ,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中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原有的污【染 — 第十六条 凡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需要综】合竣工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十七条? 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  《在居民区《内(包?括,居,民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 第十八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拥有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设置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并配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第二【十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总】承包和?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且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核【准的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颁发排《污许可证和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依据之一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放—污染物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执法程序】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 第二《十七条 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