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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
第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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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 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
—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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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产业】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进行:预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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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污水《。监测机?构
】。 第十七条 【因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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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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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应急措施排》水户应配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污水集中!处理费收《取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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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 :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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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 【 ,。
— ,(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
》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群!众关于?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管!护,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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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予补偿或改【建;改?建和:移动的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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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 :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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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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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 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需要》。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七日向排水!户,。公告排水户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暂停!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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