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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 》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