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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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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
?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 ?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 《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 《。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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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
?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 ?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
, (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 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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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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