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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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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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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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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 《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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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 《 (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 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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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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