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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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 ?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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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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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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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 (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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