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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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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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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 :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 ? ,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
: 《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
?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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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
《 :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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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 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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