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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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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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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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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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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
! : 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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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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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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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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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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