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容量指标已经达!到、:超出规定指标或者】尚未达?到但扩建、》加层对平面和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不得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工》地的明显位置公布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样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前!不得毁?损 【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周边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各类管》线,应当与?。城市管线衔接并根】据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相互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专业规范— 《 第三十三】条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旧区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少于1倍《的,。。系数控制但最低【。间距不小于6米【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确定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放样进行—核样监督建设工程放!样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不得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制定》道,路两旁的街景—规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盖道《路,两,。旁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严禁私人新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可《以改建危房》改建必须在原有宅】基用地?进行 《。   — 二环路以外—区域新建私人住宅必!须统一?规划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私人申【请新建或改建住【宅由各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因建【。。设工程?需要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建设期限其他】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两年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