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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容量指》。标已经达到、超出】规定指标或者尚【未达到但扩》建、:加层对平面》和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不得!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工地的明显—位置公布《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样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前不《得,。毁损 ? —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周边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各》类,管线应?当与城市管线衔接】并根:据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相互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专】业规范 】 : 第三十三条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旧区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少于1倍的系!数控制但最低间距不!小于6米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确定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放样进》行核样监《督建:设工程放样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不得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进—度档案制《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制—定道路两《旁的街?景规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盖道路两旁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严】禁私人?新,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可以:改,建危房改建必须【在原有宅《。基用地进行 【  》  二环路以外区】域,新建私?人住宅?必须统一规划 【 ,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私人申请【新建或改建住宅由各!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因建设!工程需要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建《。设期限其他》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两年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 :